一、办事项目:

第一类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二、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8号通告《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9号通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5号公告《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申请范围:

l  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l  申报备案的产品已经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属于《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2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事务的人员应当受备案人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五、办理程序:

1、向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所有准备齐全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申报资料,内容包括: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备案凭证遗失补办)纸质及电子文档;以及含有备案表内容的Excel电子文档(备案凭证遗失补办)(详见表格下载页面附件1)

2)备案凭证遗失补办情况说明;

3)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新闻午报(天天新报)、上海商报、新闻晚报、上海青年报、东方早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网络发布是无效的);

4)证明性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人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事务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备案单位留存复印件。

5)符合性声明;(详见表格下载页面附件2)

  递交资料中有复印件的,需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内容与原件一致”的章。(或可手写并签字确认)

  递交资料需加盖备案人公章(及骑缝章)。

  按1)-5)的次序将资料装订成册,并制订资料目录(有1、2级标题;以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

2、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补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相关备案凭证遗失补办申报资料存档备查。


注:为了保证本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工作的平稳有序,2014年7月31日前,本市各区(县)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统一接收、集中办理,2014年8月1日起,由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