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 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审批范围和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的经营企业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办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注销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凡申请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2、药品市场监督处或直属分局(直管企业由直属分局负责)综合审核,符合要求的,呈分管局长审定,局长审批;
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核发送达批件,省局网站公告。
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所有申请表格均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 027-87253721 027-87253900(直属分局) 027-87253641
投诉电话: 027-87253808 027-87253889
受理地点:武汉市公正路18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