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5号令;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40号令;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范围:
  (一)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机构属上海企业(如无注册代理机构的,则为售后服务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四、申报程序: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同意发布的,核发《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号》;不同意发布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五、广告审批:
  (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若审查结果需要资料修改补充的,将当场或在5日内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料审查意见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修改期间的审查时限应中止计算。申请企业应按审查核准的内容和要求制作广告成品。
  (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广告,签发加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用章和带有广告审查批准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六、申请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一)广告申请人或广告代办人须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并加盖公章。同时,还必须递交广告电子文本(JPG文件和XML文件,JPG文 件应小于1MB),该文本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申请软件制作,从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直接下载安装,相关网址为:http://www.sfda.gov.cn/WS01/CL0130/34978.html;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代办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注册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九)广告发布稿:
  1、报刊广告发布稿(一式5份);
  2、电视广告发布稿(发布稿一式5份、10M内wmv或mpg格式视频文件);
  3、广播电台广告发布稿(发布搞一式5份、10M内mp3格式音频文件)。
七、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
八、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联系电话:021-63356005
九、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30
十、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广告申请系统
www.sfda.gov.cn/WS01/CL0130/34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