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编号:京食药监备-17(市)

办理机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四条)

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4〕4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即日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

办理程序:

企业应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办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交验原件)

3.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4. 在《首都食品与医药》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6.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 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的内容应与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应内容一致;

4.遗失声明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且自登载之日起已满1个月,原件退回;

5.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核对提供的证明性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接收;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时限:即日

二、审核及制证

标准:

1.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所填内容应与我局数据库中企业信息一致;

3.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我局数据库中申请人的信息核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公章。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将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与申请人;

2.《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交与申请人,复印件随卷归档;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