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桂食药监发〔2008〕9号)(以下简称《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除《细则》第六条第(五)项:“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有相对应的注册资金”。
  二、删除《细则》第九条第(八)项:“要求新设立企业提交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删除《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申请材料要求提供新、旧股东(董事会)决议书”。
  四、《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新任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个人简历、上岗证、不在其他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删除“不在其他企业任职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