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17号)以及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新出联〔2006〕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局监测发现的2017年6月份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移送贵局依法处理。
  附件:1.2017年6月份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汇总表
  2.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7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7日